第 16 章
傷害心愛的人

  葛雷格.麥奎利有一天在匡提科那間沒有窗子的辦公室裡翻閱案件檔案時,接到他轄區警察局的電話。那是一件你經常會聽聞的令人痛心的案子。

  一個年輕的單親媽媽帶著兩歲大的兒子離開所住的花園公寓住宅去購物,正要進到車裡,突然腹痛如絞,於是轉身匆忙走過停車場,進到公寓大樓後門裡的一間洗手間。這一帶很安全,居民也很友善,彼此熟識。她也嚴格指示兒子待在大樓裡安靜玩耍等她出來。

  我相信讀者已經猜到後來如何了。約四十五分鐘以後她才出來,孩子不在大廳。這時候她仍未驚慌,只是到外面找了一下,她猜想他只是在附近晃,雖然天氣冷冽。

  而後她看到了:停車場人行道上有一隻她兒子的手套,但四處都不見他蹤影。於是她慌了。

  她衝回家中,立刻撥九一一,慌亂地告訴接線生說她兒子被綁架了。警方立刻趕到,徹底搜索這一區,想要找出線索。這時候這名少婦已呈歇斯底里狀態。

  新聞媒體得知了這個故事。她也到麥克風前,懇求抓了她孩子的人能夠把他送回來。他們和警方一樣的充滿同情,於是他們靜悄悄地為她進行測謊,她通過了。他們知道在任何兒童綁架案中,時間都是最重要的因素,所以他們打電話給葛雷格。

  他聽了案情的說明,又聽了九一一的電話錄音。其中有一些東西他覺得不對勁。接著事情有新的發展:這個悲痛的女人收到一個小郵包,上頭沒有回信地址,也沒有附上任何紙條或訊息──只有一隻和她在停車場撿到的手套配成對的手套。這女人簡直要心碎了。

  但是葛雷格卻知道了。他告訴警方,男孩子已經死亡,他媽媽殺了他。

  你怎麼知道?警方質疑。兒童被變態者擄走是常有的事,你怎麼知道這不是其中一件?

  於是葛雷格解釋了。首先是情節本身。沒有人會比一個母親更害怕自己的孩子被變態者抓走,她把兒子留在那裡那麼長的時間無人照顧,合理嗎?如果她必須在廁所中多待一段時間,她不是可以帶他一道進去或是作一些別的安排嗎?情形是有可能如她所說,但是你卻會開始盤算其他因素。

  在九一一錄音帶中,她明確說出有人「綁架」了她的孩子。照葛雷格的經驗,作父母的會盡一切辦法在心理上否定這種可怕的情況。在她歇斯底里的激動情緒下,你或許會聽見她說他不見了、他跑掉了、她不知道他到哪裡去了,或是這類的話。她在這個階段就使用「綁架」的字眼暗示說她已經事先想到了事情漸漸會發展出的情況。

  在新聞媒體前泣訴懇求自然並不是罪過,雖然南卡羅萊納州蘇珊.史密斯(Susan Smith)企求一雙兒子平安歸來的畫面仍在人們心中揮之不去。一般而言,我們見到這麼做的父母親都是真心的。問題是這樣子的公然表示卻也容易將那些不法的人合法化。

  對葛雷格而言,更有力的是寄回手套這件事。兒童被綁架,基本上有三種理由:綁架者要錢財等好處、兒童性騷擾者為得到性滿足,以及孤單可憐而情緒不穩定的人急切想要有小孩。綁架者勢必要藉電話或書信與兒童家人聯絡,表明他的要求,但是另外兩種人根本不要和兒童家人有任何連繫。三種綁架者都不會寄回一件物品,好讓家人知道小孩被人帶走。家人早已知道這點。如果必須有證據證明罪行的確是罪行,罪行會伴隨著一項要求,否則便毫無意義。

  照葛雷格的推想,這個母親是依照她對真正綁架案的瞭解去安排一場綁架。對她而言很糟糕的一點是,她對於這種類型犯罪的真正動力毫無概念,所以她搞砸了。

  明顯可見的是,她對於自己的作為自認有理,而且也能說服自己,謂所做並無不是之處。這是她可以通過測謊測驗的原因。但葛雷格並不滿意,他找來一個經驗老到的聯邦調查局測謊專家,這次是將她以嫌犯的身分進行測謊。這次結果完全不同。經過集中式的偵訊之後,她終於承認殺了自己孩子,並帶領警方找到屍體。

  她的動機很平常,也是葛雷格始終在懷疑的。她是個年輕的單親媽媽,因為這孩子的拖累,錯失了以她二十歲左右的年齡本可擁有的歡樂。她認識了一個男人,這個男人願意加強兩人的親密程度,組織兩人的新家庭,但是他已明白表示過,在他們的生活當中不會容得下這孩子。

  這種類型的案件中頗有意義的一點是,即使警方沒有接到孩童失蹤的報案而只發現屍體,葛雷格也依然會得到相同結論。這名兒童被發現穿著雪衣、裹在毯子中埋在森林裡,並且是用一個厚厚的塑膠袋蓋住。一個綁架者或是兒童性騷擾者不會這麼小心謹慎的讓屍體溫暖而「舒適」,或是想使屍體避開風雨的侵害。許多謀殺案現場顯現出的是明顯而長時間的暴怒,屍體棄置地顯示的是鄙視和敵意。這具屍體的掩埋印記卻是愛意與罪疚。

  人類傷害自己心愛或是應該心愛的人,已有長遠的歷史。事實上,在艾藍.布吉斯(Alan Burgess)擔任「行為科學小組」組長後首次接受電視訪問時,他就說過:「我們每一代都有暴力,可以一直上溯至『該隱射殺亞伯』。」幸好記者沒能聽懂他對世上第一件兇殺案件武器的重新解釋。

  十九世紀英國一個重大案件就牽涉到家庭暴力。一八六○年蘇格蘭警場警官強納森.惠卻(Jonathan Whicher)前往索姆塞的福洛姆鎮,調查當地一個大戶人家一個名叫法藍西斯.肯特的嬰兒被殺案件。當地警方相信他是被吉普賽人所殺,但在調查之後,惠卻卻相信真正的罪犯是法藍西斯十六歲的姊姊康絲坦絲。由於該家族的地位和十幾歲少女不會殺死自己弟弟的這種觀念,惠卻的證據在法庭上被駁回,他控告康絲坦絲的罪名不成立,她被判無罪。

  輿論反對,群情嘩然,迫使惠卻從蘇格蘭警場辭職。於是他以多年時間獨力去證明他的看法是正確的:這個少女是個殺人犯。後因破產及健康不佳使他放棄真相的追查──這是在康絲坦絲.肯特承認罪行之前一年。於是她再次受審,被判終身監禁。三年後,韋基.柯林斯根據肯特案件寫出他那首創的偵探小說《月石》(The Moonstone)。

  許多被家人或愛人殺害的案件,其關鍵就是佈局。任何與被害人親近的人都必須設法將嫌疑自自身引開。我辦過的最早的一個例子是喬治亞州卡特斯維的琳達.韓妮.杜佛(Linda Haney Dover)謀殺案,案發於一九八○年聖誕節第二天。

  琳達雖然和丈夫賴瑞分居了,但是兩人的關係還不壞。琳達一五○公分高、五十四公斤重、二十七歲。她定期去兩人從前的家替他打掃。十二月二十六號星期五那天,她就是去為他打掃的。同一時間,賴瑞帶他倆的幼子到公園玩了一天。

  父子倆下午回家以後,琳達已經不在了。但是賴瑞並沒有看到一個乾淨整潔的家,卻見到臥室一團混亂。床單和枕頭都被扯下床鋪,梳妝台的抽屜半開,衣物四散棄置,地毯上有紅色似血跡的污漬。賴瑞立刻報警,警方迅速趕到,裡裡外外搜索房子。

  他們發現琳達的屍體包在取自臥房的被褥中,只露出頭部,屍首藏在房屋下方的空處。他們打開被毯後看見她的襯衫和胸罩被往上拉過她的胸部,牛仔褲被褪到膝部,內褲則被拉到私處以下的地方。頭部和臉上有鈍物重擊的外傷,還有多處刺傷,在警方人員看來,刺傷是在胸罩拉上去之後造成的。他們相信武器是一把從廚房抽屜拿出來的兇刀,但是卻找不到(後來也始終沒有找到)。犯罪現場顯示出她先是在臥室遭到攻擊,然後屍體被移到屋外的房子下。她大腿上的血滴顯示兇手處置過屍體,也移動了屍體的位置。

  琳達.杜佛的背景當中,沒有一件事會使她成為高危險群的被害人。雖然她和賴瑞分居,但卻沒有其他的感情關係。唯一不尋常的壓力因素就是一年當中的假期時間,以及會導致她婚姻瓦解的東西。

  根據犯罪現場的照片及卡特斯維警方給我的資料,我告訴他們說,嫌犯會是兩種類型中的一種。很可能他是個年輕的生手,一個住在附近、有些獨來獨往的人,臨時起意犯下這個罪。我說完這些,警方便提起他們對附近一個讓許多居民害怕的惡棍感到頭疼。

  然而這樁罪行有太多的佈局成分在,使我傾向於第二類型:某個熟識被害人而欲轉移對自己注意力的人。兇手感覺有必要把屍體藏在房屋附近的唯一理由,我們將之歸類為「私人因素殺人」(personal cause homicide)。臉部與頸部的外傷也似乎具有高度的私人成分。

  我對他們說,我認為這個不明行兇者很聰明,但是只受過高中教育,從事的是需要用到體力的工作。他有過攻擊行為,挫折水平(frustration level)很低。他是個陰鬱的人,無法接受挫敗,在犯罪當時可能正因為某種理由而心情沮喪,極可能是因為金錢問題。

  佈局本身便有其邏輯與解釋。無論是誰對琳達施暴,這人並不願意讓她的屍體露在外面,而使家中另外的成員──尤其是她的兒子──發現。這便是兇手願意花時間把她用毯子包起來、移到房屋下方空處的原因。他想使這件事看起來像是性犯罪──因此他把胸罩拉起,讓她的私處露出──雖然並沒有強暴或性攻擊的證據。他認為必須這麼做,但是又覺得讓警方看見她的私處和胸部他會不安,所以用毯子蓋起來。

  我說攻擊者最初會極為合作,而且關心案情,但是若質疑其不在場證明時,就會變得自負且懷有敵意。他在犯罪後的行為或許還會包括酗酒或增服藥物,或是對宗教信仰的態度改變。他也可能改變外貌,甚至換工作或搬家。我告訴警方注意看有沒有人格和行為上完全逆轉的情形。

  「他現在的情形和兇殺案之前完全不同。」我說。

  我所不知道的是,在卡特斯維警方要求我提供案情輪廓之際,他們已經控告賴瑞.布魯斯.杜佛殺妻,他們只是想確定偵察方向是正確的。這使我大為光火,理由有幾個:其中之一是我當時還有很多更為急切的案子要處理,但是更重要的是,這會使局裡處在一個很尷尬的地位。好在我提供的案情輪廓完全符合。誠如我對局長和亞特蘭大主管所說,如果我說的不是這麼正確,一個有經驗的律師就能夠傳喚我以辯方證人身分出庭,並迫使我說我的「專家」剖繪在某些方面並非指向被告。從那次以後,我學會每次都要問警方有沒有嫌犯,即使我並不想事先知道嫌犯是誰。

  但是至少在這個案子中正義獲得伸張。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賴瑞.杜佛被判決殺害琳達.杜佛,須終身監禁。

  一九八六年依麗莎白.珍恩.渥西佛(Elizabeth Jayne Wolsieffer)──人稱貝蒂──的謀殺案,則是家中佈局這個主題的變化。

  八月三十日星期六上午七點剛過,賓州偉克斯─巴爾的警方接到電話,要他們前往樺樹街七十五號,那裡是當地一位頗有人望的牙醫師。戴爾.明尼克(Dale Minnick)和安東尼.喬治(Anthony George)兩位警官約五分鐘後趕到時,看到三十三歲的愛德華.格倫.渥西佛(Edward Glen Wolsieffer)醫師躺在地上,有人企圖勒死他,並重擊他的頭部。他的哥哥尼爾在一旁陪著。尼爾解釋說他住在街對面,接到弟弟的電話就趕了過來。格倫則嚇呆了,神智昏亂,並且說他只記得尼爾的電話。尼爾到了以後,立刻打電話報警。

  兩人說格倫三十二歲的妻子貝蒂和五歲的女兒丹妮爾在樓上。每當尼爾想要上樓去查看她們的時候,格倫就快昏過去或是呻吟,所以他們都還沒有上樓過。格倫告訴尼爾說他恐怕闖入者仍然在房裡。

  於是明尼克和喬治兩名警官搜索了房子。他們沒有找到闖入者,卻在主臥室裡發現貝蒂已死。她側著身子躺在床邊地上,頭朝著床腳方向。從頸部的瘀傷、嘴巴附近已乾的泡沫和她呈藍色的瘀傷臉孔看來,她是被人用手勒死的。床單上有血跡,但她臉上卻似乎被清理乾淨。她僅穿著睡衣,睡衣被掀到腰部。

  丹妮爾在隔壁房間睡著,沒有受到傷害。她醒來後告訴警方說她沒有聽到任何聲音,沒有聽到任何闖入、打鬥或喧鬧聲。

  明尼克和喬治沒有描述樓上的情景,他們下樓問渥西佛醫師發生了什麼事。他說他在天剛要亮的時候被一個聲音吵醒,聲音聽起來像是有人闖進屋裡。他從床頭櫃裡拿出手槍,沒有叫醒貝蒂,就逕自去察看了。

  他走近臥室門口的時候,看到一個大塊頭男人走到樓梯最上層。那個男人似乎沒有看到他,他跟蹤他下樓,卻又跟丟了,於是他就在一樓四處找尋。

  突然他被人從後面用繩子或是細線類的東西勒住,不過他在繩索在他脖子上束緊以前把槍丟下,伸手到繩圈中,然後往後踢,踢到那人的胯部,那人鬆了手。但是格倫還沒有轉過身,就被從身後往頭上打了一記,人就昏過去了。過段時間他醒來以後,就打電話給他哥哥。

  在警方或是警方叫到現場的醫護人員眼中,渥西佛醫師的外傷似乎並不嚴重:後腦一處挫傷、後頸粉紅色印子、肋骨和胸膛左邊細微的刮傷。但是他們不敢冒險,於是送他到急診室,急診室醫生也覺得他的情況並不差,不過牙醫既說曾昏迷,他們就讓他住院了。

  警方從一開始就懷疑渥西佛的說詞。闖入者會在白晝從二樓窗子進到人家家裡,聽起來就很不合理。他們在屋外發現一張梯子,搭在據稱是闖入者進屋處的二樓後臥室開著的窗戶上。但是梯子本身搖搖晃晃的,看起來似乎連一個中等身材的人都承受不住。這把梯子是反面搭著屋子的。梯子在柔軟的地面並沒有留下凹痕,顯示未有重物上去過;梯子抵著的鋁製承霤上也沒有任何痕跡。梯子的橫木或窗旁屋頂上也沒有露水或青草,而如果那天早上有人使用過梯子,這些應該會有的。

  屋裡也有一些矛盾的地方。貴重物品似乎沒有被拿走,就連臥室裡明顯可見的首飾也沒有不見。如果闖入者有意要殺人,他為什麼放過樓下一個身邊有槍的昏迷的男人,卻反而回到樓上去殺他妻子,而沒有對她性攻擊?

  有兩點格外令人困擾:如果格倫被勒得幾乎昏過去,為什麼他的脖子前方沒有勒痕?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格倫和他的哥哥尼爾竟然都沒有上樓去察看貝蒂和丹妮爾。

  更讓人迷惑的是,渥西佛醫師的故事隨著時日而有變化。他對闖入者的描述在他憶起更多細節後變得也更明確。那人穿著一件黑色棉線衫,用絲襪蒙著臉,還留著小鬍子,渥西佛說。他有好些地方自相矛盾。他告訴家裡的人說他星期五晚上回家很晚,但睡覺前還和妻子談話。而他卻告訴警方說他沒有叫醒過妻子。最先報案時他說書桌抽屜裡有一千三百塊錢被人拿走。但是等後來警方找到一張這筆錢的存單時,他卻又不說了。當警方接獲報案而趕到,想要詢問他的時候,他只有一些意識,說話也無法連貫,但是當他在醫院接獲妻子的死訊時,他還提到聽到警方通知法醫。

  只要調查工作進行下去,格倫.渥西佛就會有更新且更巧妙的情節出現,解釋這次的攻擊。最後,闖入者人數變成兩人。他承認有外遇,對象是以前一個牙醫助理,但是他告訴警方他在一年前已經結束這段戀情。然而後來他承認在兇案前幾天才見過那個女人,並和她發生性關係。而他竟然也疏忽了,忘記告訴警方他在同時還和另外一個有夫之婦有染。

  貝蒂.渥西佛的友人告訴警方說,雖然她愛丈夫,也想改善情況,但是她已經很厭倦他的行為,尤其是每個星期五的夜歸,如今已變成常態。就在她被害前幾天,她還告訴一個朋友說,如果格倫這個禮拜五又很晚回家,她就要「表明立場」了。

  在家中及醫院裡接受最初的詢問後,格倫聽從律師的勸告,拒絕與警方談話。於是警方只好把注意力放到他哥哥尼爾的身上。尼爾對於那天早上的說法,幾乎也和格倫一樣奇怪。他不肯接受測謊,說測謊常常是不準確的,而他怕結果會造成傷害。在警方和貝蒂家人一再的請求、媒體要求配合調查的壓力下,尼爾約定要在十月間到法庭接受警方詢問。

  大約在上午十點一刻左右,也就是預訂訪談時間之後的十五分鐘,尼爾所駕的本田小車和一輛卡車迎面相撞,尼爾傷重身亡。當時他駕車正駛離法庭。驗屍的結果判定他的死是自殺,雖然事後我們發現他當時可能是要在轉彎處超車,卻又太緊張的想要退回原處。確實的原因我們永遠也不會知道了。

  兇案過後一年多,偉克斯─巴爾的警方蒐集了大量的間接證據,指向格倫.渥西佛為殺妻兇手,但是苦無實證,無法控告他。犯罪現場發現有他的指紋及毛髮,但現場正是他家,所以這些並不能代表什麼。警方推斷,任何繩線或他所穿的衣物,都可能在他打電話給他哥哥之前已經丟進附近一條河裡。他們想將他逮捕並且定罪,唯一的希望就是以專家的意見支持這個案子,也就是兇手本人認識死者,而特意佈置了犯罪現場。

  一九八八年一月,偉克斯─巴爾警方請我提供一份案情的分析報告。反覆溫習那長篇累牘的資料之後,我很快得出結論:這樁兇殺案確實是由熟識死者的人所犯的,而此人也佈置了犯罪現場,好掩飾這件事實。由於警方已經有了嫌犯,所以我並不希望提出通常的剖繪內容,或直指作丈夫的是兇手,只是試圖給予警方一些素材,有助他們逮捕人犯。

  在大白天又是週末的時候闖進那一帶,闖進一戶車道上停了兩輛車的人家,這是一樁對低風險被害人犯的高風險罪行。竊賊闖入的情節簡直難以想像。

  闖入者會爬進二樓窗戶,不先檢查二樓房間就立刻到樓下,這和我們多年在全世界的研究與案情諮詢中所見完全不符。

  沒有證據顯示這名闖入者隨身帶有武器,這使得這樁有意殺人的罪行變得難以想像。渥西佛太太未遭到性侵犯,這也使一樁預謀的強暴未遂罪行同樣的難以想像。現場也沒有證據顯示有竊取物品的企圖,這是預謀竊案的說法令人無法想像的另一個理由。這使得犯案的可能動機範圍縮小了許多。

  致死的方式──以手勒斃──是一種針對個人的犯罪。陌生人不會選擇這種方法,尤其是一個經相當策劃而又費力去闖入房子的人。

  警方繼續以有系統的方式不厭其煩地建立資料使案子成立。雖然他們已經確信兇手是什麼人,他們的證據卻都是間接的,而它們必須在法庭上站得住腳才行。在此同時,格倫.渥西佛搬到維吉尼亞州瀑布教堂市,那裡在華盛頓市郊。他在那裡開業行醫。一九八九年底,警方準備了拘票及口供書,其中並提及我的報告。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在兇案發生三十八個月之後,一隊包含州、郡及當地警方的人馬前往維吉尼亞州,在渥西佛的牙醫診所將他逮捕。

  他對其中一名逮捕的警官說:「事情發生得太快了。我們火氣都很大。每件事情都是模糊一片。」事後他卻宣稱,他講的是闖入者對他的攻擊這件事,不是指妻子被殺的事。

  雖然當時我在幾個州都具有犯罪現場分析專家的資格,辯方卻以我提出解釋的方式,稱我為「巫毒術士」,法官最後判定我不能作證。不過檢方仍然能夠將我告訴它們的加以合併,再加上警方徹底的工作,終於將案子判定為第三級謀殺罪。

  「渥西佛案」中有許多明顯疑點:搖晃不穩、擺放錯誤的梯子,有性犯罪的外觀卻沒有性攻擊的證據,勒傷處的不符,未去察看妻小安全而顯見對彼等欠缺關懷,孩子沒有被任何聲音吵醒。但是最重要的疑點是,這名所謂的闖入者行為完全不合邏輯。任何闖入住宅要犯罪──任何罪──的人,一定最先會關切最大的威脅──在這個案子裡,指的是屋裡那個一百八十七公分高、九十公斤重並且持有武器的男人──其次才是那個較小的威脅,一個沒有武器的女人。

  辦案人員隨時都必須伸出觸角,探測這些不符、矛盾之處。或許因為我們見多了這種案子,我們總是能敏銳地看透人們嘴裡所說的,而試圖瞭解其行為所顯示的意義。

  在某些方面,我們像是為某個角色作準備的演員。演員看到的是劇本上的字句,但是他所要演出的,卻是字裡行間的含意,是場景真正要顯現的東西。

  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是一九八九年發生在波士頓的凱若.史都華(Carol Stuart)身亡、其夫查爾斯重傷的案子。這個案子結束之前,已經成為轟動一時的訴訟案,幾乎要使當地社區四分五裂。

  一天晚上,這對夫妻上完自然生產課程,正駕車駛經洛克思柏利要返家,在一處紅綠燈前停下時遭到一個大塊頭的黑人攻擊。他開槍射殺了三十歲的凱若,然後追殺二十九歲的查爾斯,查爾斯腹部受重傷,動了十六小時的手術。「布萊姆婦女醫院」的醫生們雖然極力救治,凱若仍在幾小時後死去。腹中的嬰兒在同時以剖腹方式取出,但幾星期後也夭折。在凱若的葬禮盛大舉行之際,查爾斯仍然在醫院休養。

  波士頓警方迅速展開行動,逮捕每一個符合查爾斯對攻擊者描述的黑人。最後,他在一排涉嫌者中指認了一人。

  但是不久之後,他的故事就開始漸漸露出真相。他的弟弟馬修接到他的電話,要他幫忙丟掉一袋他聲稱被偷走的物品,因此懷疑根本就沒有搶劫案。檢察官宣布要控告查爾斯.史都華殺人的第二天,查爾斯從橋上跳水自殺。

  可想而知,黑人社區對於他的指控大為憤怒,正如同六年後蘇珊.史密斯偽稱有一個黑人綁架了她兩個孩子時同樣震怒。不過在史密斯的案子中,南卡羅萊納州當地的警長自己去將問題散佈開,他也和媒體及聯邦單位人員(如我們的探員吉姆.瑞特)合作,所以在幾天中就得到真相。

  在史都華案中就沒有這麼有效率了,雖然我認為其實是可以要警方將史都華的話明白加以分析,再和現場所顯示的情況作一比對。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會將犯罪佈局搞到這樣的程度──將自己射成重傷。但是這就像在渥西佛案中一樣,如果所宣稱的攻擊者先去攻擊較小的威脅者──多數情況中都是女性──那麼一定是有個理由。在任何搶劫情況下,搶匪永遠會試圖先消滅最強悍的敵人。如果不先制伏較大的威脅,他一定另有理由。在「山姆之子」大衛.伯考維茲的例子中,他是先殺了女人,那是因為她們是他的目標,這也是大多數情況下會如此的原因。那個男人只是因為時機不對、地點也不對的恰好在那個地方。

  經過佈局的犯罪對於我們執法單位的人員而言,造成的問題是,你會很容易就對受害人和倖存者有惻隱之心。眼見某人在明顯的傷心失意情況下,我們顯然也會願意相信他。只要他的演技還算馬馬虎虎,只要罪行表面上看起來還算合理,我們很容易不再追究。和醫生們一樣,我們對受害人可以感同身受,但是如果我們失去了客觀性,卻是對誰也沒有好處的。

  什麼樣的人會做出這種事?

  這個問題的答案有時候是很痛苦的。我們也想找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