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人會做出這種事情?
我和羅伯.芮斯勒在進行連續殺人犯的研究時,在伊利諾州喬利葉市和理查.史派克會談。當晚回旅館後我在看CBS新聞,剛好看到丹.拉瑟正在訪問另一個名叫湯瑪士.萬達(Thomas Vanda)的兇手。此人當時也關在喬利葉監獄中。萬達是因為揮刀砍殺一名女子多處致死而坐牢。他大半輩子都是在精神病院進進出出,而每當他「病癒」出院,就會再犯下一次罪。在現在這次坐牢的殺人事件之前,他已經殺過人了。
我打電話給芮斯勒,說趁我們在這裡,我們必須跟他談談。從電視訪問中看來,他是十足的人格不適型,可以很容易就成為一個縱火犯或是殺人兇手,如果他有工具和技術,也可能是個炸彈客。
第二天我們又回到監獄,萬達同意見我們。一方面他很好奇我們要做什麼,一方面他也沒有什麼訪客。訪談之前,我們先翻了他的檔案。
萬達是白人,一七五公分高,二十五歲左右,態度溫和,很愛笑。但是即使當他笑著的時候,還是有那種「神情」──眼神閃爍不定,面部神經抽動,兩手不停揉搓。你背對著他都會渾身不自在。見面後他第一件想知道的事就是我覺得他在電視上看起來如何。我說他看起來很好,他笑了起來,人也輕鬆了些。他告訴我們說他參加了獄中一個讀經小組,他覺得幫助不小。或許不錯,但是我看過不少獄中犯人在假釋委員會要評定人犯的時候加入宗教團體,表示他們走上正途,可以被釋放。
這個傢伙該不該待在監牢或有警戒的精神病院,還值得爭論。不過訪談過後我去見為他治療的心理醫師,問他萬達的情況如何。
年約五十的心理醫師給了我肯定的回答,說萬達「對藥物及治療都有很好的反應」。心理醫師還舉讀經小組為例,說如果這樣的進步能夠持續,萬達可以準備保釋了。
我問他知不知道萬達犯罪的內容,「不,我不想知道。」他回答說,「我沒那麼多時間。我要處理這裡所有人犯的問題。」然後他還說,他不想不公平的影響到他和病人之間的關係。
「嗯,醫師,那我來告訴你湯瑪士.萬達做了些什麼事。」我堅持道。他還沒能抗議,我已經在說這個不善社交、獨來獨往的傢伙是如何加入了一個教會團體,又如何的在一次聚會後,當眾人都離開了以後去挑逗主持聚會的年輕女郎。對方拒絕他之後,這個萬達表現的真是夠差勁了,不過像他這種人對於別人的拒絕,通常表現得都不會很有風度。他把她打倒在地上,然後到她廚房拿把刀,回來就往她身上刺了無數刀。在她躺在地上奄奄一息時,他竟把陰莖伸進她腹部的一處傷口,並且還射了精。
我必須說,這件事真叫人驚異。這時候那個被害人已經像個破布娃娃,她的身體是溫熱的,還流著血,他必定身上也沾著血。他甚至不能夠不把她當人,還能在這種情況下勃起。因此你會明白為什麼我堅持說這是因憤怒而引發的罪,而不是性犯罪。他心裡所想的不是性,而是怨氣,是憤怒。
這也是將強暴累犯去勢之所以沒有任何好處的原因──雖然這種構想對我們當中有些人而言是大快人心。也頗圓滿。問題在於這麼做並不能制止他們,不論是身體上或是心理上。強暴絕對是一種出於憤怒的罪行。如果你把某人的睪丸割掉,你只會得到一個充滿怨氣的人。
我說完了萬達的故事。「你讓人嗯心,道格拉斯,」心理醫師大聲說道。「滾出我辦公室!」
「我讓人嗯心?」我反唇相譏。「是你要推薦湯瑪士.萬達,說他對治療有反應,可以釋放的。而你在對這些獄中囚犯說話的時候,卻根本不知道他們是什麼樣的人。如果你不花時間去看看犯罪現場的照片或報告,翻查驗屍報告書,你怎麼可能瞭解他們?你有沒有看過那些罪行是怎麼犯下的?你知道它們是不是事先計劃好的?你明白導致這些罪行的行為嗎?你知道他們如何離開現場嗎?你知不知道他有沒有想要推卸罪名?他有沒有想要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你怎麼知道他是個危險分子或者不是?」
他沒有回答,我想我也沒能改變他,不過這件事讓我有很深的感觸。這是我們單位工作的基礎。我曾經說過許多次,兩難之處在於心理治療大部分是基於「自我報導」。在正常情況下來找心理治療師的病人會熱切地顯示他真正的想法和感情。然而一個想及早被釋放的罪犯卻只會急切地告訴他他想要聽的話。而當治療師完全相信罪犯所說,也沒有將其他有關罪犯的資料一併考慮時,這個系統可就大大失效了。隨便舉兩個例子:艾德.肯培和蒙特.李瑟爾在犯下各自的罪行時,都在接受心理治療,而兩人都未能被治療師發現。事實上,兩人的治療師都認為他們「有進步」。
依我之見,這些心理治療師和心理學家和社工人員都很年輕,又充滿理想主義,因為學校裡的老師告訴他們說他們會使情況改觀。然後他們到監獄裡碰到這些傢伙,他們設想到可以改變他們。其實他們常常不明白一點,那就是當他們在評估這些罪犯之時,他們所評估的正是一群評估他人的專家!用不了多久,罪犯就會知道這個醫師有沒有作好自己的功課,如果沒有,罪犯就會想法減輕罪行和罪行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沒有幾個犯人會願意對不知情的人說出他罪行的每個細節,這也是我們進行獄中訪談之前需要有完整的準備工作的原因。
就像湯瑪士.萬達的醫師,從事協助他人行業的人通常都不想知道罪行的血腥殘酷的細節,以免產生偏見。但是就如同我經常對班上學員說的,如果你想瞭解畢卡索,你必須研究他的畫;如果你想了解犯人的人格,你必須研究他的罪行。
差別在於,從事心理工作的專業人員是從人格開始,從這個角度推衍出行為;我和我們同事卻是先從行為開始,然後從行為的角度推衍其人格。
當然,關於犯罪責任的問題,有不同的觀點。心理學家史坦敦.山門諾(Dr. Stanton Samenow)醫生曾和已故的心理醫師山謬爾.岳卻森(Dr. Samuel Yochelson)合作,在華盛頓特區的聖伊麗莎白醫院進行犯罪行為的先驅研究。經過多年的第一手探究,不但將許多先入為主的觀念消除,也在他那本充滿洞察力的著作《窺視犯罪心理》(Inside the Criminal Mind)中作出結論:「罪犯的思考方式和負責任的人不同。」山門諾相信,犯罪行為若說是心理疾病,毋寧說是個性上的缺失。
經常和我們合作的帕克.狄亞茲醫生(Dr. Park Dietz)曾說過:「在我研究或檢查過的連續殺人犯當中,沒有一個是法定的瘋子,但是也沒有一個是正常的。他們全都有精神問題,而這些問題和他們的性及性格有關,可是他們都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也知道他們做的事情是不對的,卻還是要去做。」
在這裡我們需要記住的是,「心神喪失」(insanity)是一個法律觀念,而非醫學或心理治療上的術語。它並不表示某人是不是「有病」,而只是表示某人能不能為其行為負責。
好,如果你相信像湯瑪士.萬達這種人是「心神喪失」,很好。我想是會有這種案例的。但是一旦我們仔細研究過資料,我們就必須面對一個情況,那就是不論這些個湯瑪士.萬達有什麼病,這些病可能都是無藥可救的。如果我們接受這件事,他們就可能不會那麼快就被放出來,讓他們繼續去做一再會做的事。別忘了,這件兇殺案可不是他犯的第一件案子。
近來有許多人談到「罪犯心神喪失」(criminal insanity)的觀念,其實這不是新觀念。它在盎格魯─美洲的法律學中至少可以追溯到幾百年前,即一五○○年代威廉.蘭巴德(William Lambard)的《和平法院》(Eirenarcha)一書。
最早作為罪行起訴的辯護理由、且經組織過的「心神喪失」的供詞,是一八四三年的姆那登判決(M'Naghten Rule),這判決是根據丹尼爾.姆那登(Daniel M'Naghten)命名。他企圖殺害英國首相羅勃.皮爾爵士(Sir Robert Peel),也槍殺了皮爾的私人祕書。皮爾在當時負責組織倫敦的警力。今天倫敦的警察也稱為bobby,就是為了紀念他(譯註:Bobby是悶Robert的暱稱)。
姆那登被無罪開釋之後,群情激憤,連司法部長都被召往上議院作說明。其基本原理是,如果被告的心理狀態使其無能力得知自己行為的錯誤,或是明白這些行為的本質和性質,則此被告是無罪的,換句話說,他知不知道對錯的分別?
「心神喪失」的主張逐年演變,成為通常所謂的「無法抗拒的衝動(irresistible impulse)檢測」,就是說被告如果因為心理疾病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或是使行為遵從法律,則此被告是無罪的。
一九五四年,大衛.貝澤倫法官(Judge David Bazelon)的上訴法庭在判決「德罕控告美國政府」(Durham v. United States)一案時,這種主張受到重大的檢驗。該項判決主張,如果一名被告的罪行是「心理疾病或缺陷的結果」,又如果他沒有這種疾病或缺陷就不會犯下該罪行,則此被告無須為此罪行負責。
德罕判決給予被告很寬的範圍,對於是非的分際並沒有十分在意,因此並未得到許多執洗人員和法官、檢察官等人的青睞。一九七二年,在另一項上訴法庭的案件──「美國政府控告布洛納」(United States v. Brawner)──中,因為採納「美國法律學院」(ALL)「標準刑法檢測」,遂將此判決廢棄。此檢測擷取姆那登和無法抑制的衝動兩派主張的精神,而認為所謂的心理缺陷必須是會使被告欠缺體認自己行為有錯,或是使行為合乎法律規定的實際能力。不管是什麼形式,總之ALL檢測在法庭所受到的歡迎是與時俱增。
但是除了這樣的討論之外,我認為我們還應該面對一個更基本的概念,那就是危險性。
在進行不歇的心理醫師之戰當中,有一場經典級的對抗,那是在一九九○年的紐約州羅徹斯特市對連續殺人犯亞瑟.蕭克羅斯的審判。蕭克羅斯被控連續殺害當地妓女和遊民,被害人的屍體都在簡西河河谷附近林區被人發現。這些兇殺案持續發生了近一年的時間。後期的被害人屍體在死後還被毀損。
在提出一份詳細的剖繪──事後也證明了它是相當正確的──之後,葛雷格.麥奎利也研究了不明行兇者的發展行為。當警方發現一具被毀損的屍體後,葛雷格知道兇手會回到棄屍地點和他的被害人待上一段時間。於是他力勸警方到樹林裡作徹底的搜索,找出一名仍然失蹤的女性屍體。如果他們能夠找到,並且祕密監視該地點,葛雷格相信最後一定會在那裡找到兇手。
在空中監視了幾天後,紐約州警方果真在沿三十一號州道的鮭魚溪裡發現一具屍體。在同時,約翰.馬卡福瑞警官注意到有一個人坐在一輛停著的車裡,車子停在一座橫過水面的矮橋上。於是召集了州和市的警方跟蹤此人。他們抓到的人就是亞瑟.蕭克羅斯。
在一組由紐約州警方的丹尼斯.布萊茲(Dennis Blythe)和羅市警局的雷納.包瑞羅(Leonard Boriello)率領的人員偵訊下,蕭克羅斯承認其中幾項罪行。在這個媒體爭相採訪、十項罪名的殺人審判中,關鍵問題在於兇手在殺人當時是否「心神喪失」。
辯方請來了桃樂西.路易醫生,她是紐約貝勒福醫院知名的心理醫師,在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方面有相當重要的研究發現。路易相信暴力犯罪行為起因於幼時的虐待或創傷,和諸如癲癇受傷或組織病害、囊腫或瘤等身體或器官狀況的混合。當然,有一個現成的查爾斯.惠特曼的案例。此人是個二十五歲的工程系學生,在一九六六年有一天爬上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的鐘塔,對著過往的路人濫射。在警方於九十分鐘後將鐘塔包圍並槍殺他之前,他已殺死十六名男女,殺傷了三十人。在這次事件之前,惠特曼曾抱怨自己有週期性的殺人渴望。醫師們對他進行解剖後發現他的腦中長了一個瘤。
是這個瘤造成惠特曼的殺人行為嗎?我們無從得知。但是路易想要讓陪審團看到,由於蕭克羅斯的MRI上顯示一顆小小的良性囊腫、一種她名之為「局部複雜─發作狀態」的癲癇、越戰帶來的創傷後壓力,以及他聲稱幼時受到母親的身體及性方面的嚴重虐待等因素,亞瑟.蕭克羅斯不必為他極端暴力的事件負責。事實上,她作證指出,他在殺害每一個女性的時候,都是處在失憶狀態中;他對每次殺人事件的記憶都可能會受損或消失。
這樣的思索方向會有一些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在兇案過後的好幾週,蕭克羅斯都還能夠向包瑞羅及布來茲詳述案情的細節。有些案子他還能帶他們到警方先前找不到的棄屍地點去。也許他能夠做到這一點是因為他對每件案子都想了太多次,因此印象鮮明。
他逐步銷毀某些證據,好讓警方找不出他。在被捕之後,他也寫了一封頗有分析意味的信給他的女友(他也有一個妻子),說他希望能用「心神喪失」的理由辯護,因為在精神病院服刑要比在監獄裡服刑輕鬆得多。
根據這個理由,蕭克羅斯很清楚自己說的是什麼。他開始觸犯法律是在一九六九年,在西拉庫斯北邊的華特鎮被判竊盜及縱火。不到一年,他再度被捕,並且承認勒死了一個小男孩和一個小女孩。小女孩還被性侵害。這兩項罪行使他被判刑二十五年。坐了十五年的牢以後,他被假釋出獄。如果讀者還記得前面有一章的內容,就會知道這正是葛雷格.麥奎利認為那個剖繪中年齡是錯誤的原因了。蕭克羅斯在牢裡那段時間並沒有算進去。
我們現在來逐步檢視。首先,如果你問我,或是問在我職業生涯中和我共事過的成千上萬的警察、檢察官及聯邦探員的任何一個人,我們全會一致同意,奪走兩個孩童的生命換來二十五年牢,實在是太可惡。但是其次的考慮是,如果你提早放這個傢伙出來,我會覺得你必須假設兩種完全相反的前提當中的一個。
一號前提是:雖然這傢伙有不良背景、功能失調的家庭、曾遭受他聲稱的虐待、欠缺良好教育、兇暴的過去,以及他做過的一切,但是監獄生活是如此的美好,如此使人提升性靈、發人深省、使人獲得重建,而終使蕭克羅斯得見光明,明白以往的錯誤,又由於受到獄中良好的影響,終於決定洗面革心,從此以後做個正直守法的公民。
好吧,如果你不相信這個,那麼試試看二號前提:獄中生活太可怕,每天都很不倫快,帶來創傷,各方面都是在處罰人犯,因此雖然他有不良的背景,想要強暴並殺害孩童的慾念始終不斷,但是他再也不想回到監獄,所以他決定盡一切力量不要回籠。
我同意,這一點也是同樣不可能。但是如果你不接受這兩個前提中的任何一個,你怎麼可能放那樣的人出獄,而不去考慮到他會再去殺人的極大可能性呢?
很明顯的,某些類型的殺人者是會比別人更容易重複其罪行。但是對於兇暴的、以性為基礎的連續殺人犯,我贊同帕克.狄亞茲博士的話,他說:「我們很難想像會在任何情況下把那些人再放回到外面的人群中。」較大多數殺人犯聰明也更有洞察力的艾德.肯培就坦白承認自己不應該被放出來。
這類可怕的故事實在太多了。我曾經訪談過的理察.馬奎特,早在二十歲出頭時就已經在奧勒岡州有一連串妨害風化、強暴未遂、攻擊毆打的罪名,而後終於演變到在波特蘭酒吧搭上一個女人,並與之有一段不成功的性經驗之後,將對方強暴、殺害,並肢解屍體。他逃離該區,被聯邦調查局通緝,在加州被捕。他以一級謀殺罪被定罪,並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十二年後,他被保釋出獄,又殺了兩個女人後才再度被捕。假釋委員會憑什麼以為這傢伙不再具危險性?
我不能代表聯邦調查局、司法部,或任何人說話,但是我可以替我自己說:我寧願讓一個出獄後不一定會再去殺人的殺人犯待在牢裡,讓自己良心不安,也不願意因為釋放這個殺人犯而造成無辜男女及兒童的死亡。
美國人的本性喜歡認為事情會變好;永遠都可以改善;只要我們去做,任何事情都可以做到。但是我看得越多,對於某些類型犯人的更生就越是悲觀。他們在幼小時所經歷的通常都是很可怕的事。而這並不表示說他們遭受的傷害可以在日後復原。和法官、辯護律師、精神專業人士願意相信的正相反,獄中行為良好不見得就表示出了監獄會有正當的行為。
蕭克羅斯幾乎在任何方面都是個模範受刑人。他很安靜,不多言,交代的事情都會去做,不會打擾別人。但是我和我同事所發現,也是我們極力想要使從事懲戒及法庭心理學的人瞭解的,就是危險性是隨情境而異的。如果你把一個人關在井然有序的環境裡,使他沒有其他選擇,他或許可以很乖。但是把他放回他曾經為非作歹的環境裡,他的行為就會很快改變。
就拿傑克.亨利.愛伯(Jack Henry Abbot)的案子來說,他是個業經定罪的殺人兇手,寫過一本深刻而動人的獄中回憶錄《野獸腹中》(In the Belly of the Beast)。深知他具有特殊的作家才能,也相信任何像他一樣敏感且有洞察力的人都必須獲得重建,諾曼.梅勒(Norman Mailer)等文學泰斗群起為他奔走,使他獲得假釋。一時間他成為紐約的風雲人物。但是在獲釋後幾個月,有一次他和格林威治村一個侍者發生爭執,就把對方給殺了。
誠如艾爾.布蘭特利──曾為行為科學講師、現為「調查支援組」的一員──在他一次演說中所說:「對於未來行為,或是未來的暴力行為,最佳的預測者就是個人過去的暴力史。」
沒有人會說亞瑟.蕭克羅斯比不上傑克.亨利.愛伯聰明或有才華,但是他也說服了假釋委員會,聲稱自己可以被釋放。假釋之後,蕭克羅斯先是住在賓漢頓,但是當地民眾非常憤怒,群起抵制他,於是他在兩個月後離開。他後來再遷往比較大也更是茫茫人海的羅徹斯特市,在一家食品分銷公司擔任沙拉調製員。到達該地後一年,他開始再度殺人,這次加害的對象不同,但同樣是柔弱易受傷害的對象。
桃樂西.路易在為蕭克羅斯檢查時,曾對他做過幾次催眠,使他退回到生命當中的早期,並且演出他遭受到虐待的情形,如被母親用掃把柄揮進他的直腸。在這些有紀錄的診療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他有其他的人格──包括他母親的人格──出現在一幕怪異的情景中,使人想到電影《驚魂記》(Psycho)。(不過蕭克羅斯的母親否認曾經凌虐過兒子,並說他在騙人。)
路易在貝勒福的研究工作中,曾記載一些受虐兒童強制性多重人格的案例。由於他們年齡太輕,所以你無法想像他們會是裝出來的。但是正如路易所顯示的,多重人格失調的這種罕見案例始於童年時期的早期,經常是在學語前時期。而在成人當中,似乎你真正會聽說多重人格失調,只有在某人因為殺人而受審的時候。不知道怎麼回事,但是這種事情好像也只有到這種時候才會出現。一九七○年代在洛杉磯犯下「山間勒人者」(Hillside Strangler)兇殺案的兩個堂兄弟中的一個,肯尼斯.白安契(Kenneth Bianchi),在被捕後聲稱自己有多重人格。約翰.威恩.蓋西(John Wayne Gacy)也試過相同的方法。
(我常開玩笑說,如果有一個人犯說他有多重人格,那麼只要我抓到那個犯罪的那重人格,我就會把無辜的那重人格放走。)
在蕭克羅斯的審判中,表現優異的首席檢察官查爾斯.西拉古薩(Charles Siragusa)傳喚帕克.狄亞茲到廖說明被告的另一面。狄亞茲和路易一樣徹底地檢查了蕭克羅斯,蕭克羅斯也說了許多關於兇案的細節。狄亞茲雖然沒有對那些凌虐故事的真實性作出絕對的判斷,但是他認為至少總起來頗為可信。不過他不認為蕭克羅斯是有妄想,他找不出證據證明他曾昏厥或失去記憶,也找不出他的行為和任何器官神經學上的發現有任何關聯,因此推斷:不論蕭克羅斯有何種心理或情緒上的問題,他都明白是非對錯之分,因此他能夠選擇要殺人或是不要殺人。而他至少有十個場合──可能更多──是選擇了要去殺人。
當雷納.包瑞羅問他為什麼要殺那麼多女人的時候,他只簡單說:「照顧生意。」
真正的精神病人──和現實脫節的人──不會時常犯下重罪。就算他們犯了罪,由於通常他們腦筋十分混亂,而且也不會去避免被揭發,所以一般來說都會很快被抓到。認為自己需要鮮血以活命而去殺害婦女的理查.特蘭頓.契斯(Richard Trenton Chase),就是一個精神病患。他如果弄不到人血,隨便附近弄得到什麼也都可以。契斯被送進一家精神病院後,還是繼續去抓兔子,收集兔血,注射到自己手臂裡。他也會去抓來小鳥,咬掉頭部喝下鳥血。這種人是來真的。但是對一個犯下十項殺人罪而想脫罪的兇手而言,他還得非常在行才行。可不要把兇暴的狂人和真正的瘋子弄混了。
在審判時,蕭克羅斯對陪審團總是一付冷峻、呆滯、幾乎是緊張的態度。好像他是處於恍惚出神的狀態,無法瞭解身邊發生了什麼事。但是看守以及護送他的警員卻說,他一離開陪審團的視線和聽聞範圍,就變得輕鬆自在,話也多了,有時候還會跟人開玩笑。他知道要以「心神喪失」抗辯,可是件攸關重大的事。
在我研究並訪談過的罪犯中,最聰明、最有智謀──我也必須說,最迷人的──一個是蓋利.特普奈爾。他大半輩子進出監獄無數次,有一次還真說動一個年輕女人弄來一架直升機到監獄庭院去救他。在他一次有名的罪行──一九七○年代初的一次劫機事件──中,特普奈爾在停在地面的飛機裡談判讓他逃走的條件。正在談判的時候,他伸出一個拳頭向空中揮動,好讓攝影機能照到,並且要求:「釋放安琪拉.戴維斯!」
「『釋放安琪拉.戴維斯』?這個『釋放安琪拉.戴維斯』是什麼意思?」這句話讓偵辦此案的大多數執法人員大為訝異。特普奈爾的背景中,沒有一件事顯示他同情那個年輕的加州黑人教授的激進理想。沒有一件事顯示他有任何政治理念,而現在他竟然把釋放安琪拉.戴維斯作為他的要求之一。這傢伙一定是個瘋子,這是唯一合乎邏輯的解釋。
他終於還是投降並且被判了罪。後來我去伊利諾州馬里翁市的聯邦監獄訪問他,問起他那次的要求。
他說了一段話,大意是:「當時我眼見那個方法行不通,我知道會有苦日子過了。而我認為如果牢裡的那些黑人老大認為我是個政治犯,我比較不會在洗澡的時候被人強暴。」
特普奈爾不單在當時十分理智,甚至還能事先計劃,可說是和瘋狂完全相反。事實上,他還寫了回憶錄,書名《狐狸也瘋狂》(The Fox is Crazy)。這本書中的資料可以讓我們對於協商談判有大開眼界的瞭解。如果在談判中對方突然提出荒謬的要求,那可能意謂他的腦筋已經動到下一步,因此談判者也就可以因應了。
特普奈爾還告訴我一件事,我覺得非常非常的有趣。他說如果我給他一本新版的《精神失常的診斷及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DSM),指給他看任何一個上面描述的狀況,第二天他就可以讓任何心理醫師相信他真的有那種病。而特普奈爾比蕭克羅斯更為警覺。不過雖然我們不需要很多想像力就可以知道,如果你告訴心理醫師說你已經感覺自己好多了,而且也不再對騷擾小男孩有興趣,你獲得假釋的機會會比較大,但是如果讓陪審團親眼看到你的失神恍惚,你那番失憶狀態的解釋會有更好的效果。
長久以來,執法人員藉助DSM的指導和定義,以辨別何者是嚴重的精神異常何者不是。但是我們大多數人卻發現這本參考書對於我們的工作沒有什麼價值。這是出版《罪案分類手冊》(Crime Classification Manual,CCM)的動機之一。該書出版於一九九二年,書中的基本梗概出自我的博士論文。與我合作完成這本書的其他作者有:芮斯勒、安.布吉斯和她在波士頓教管理的教授先生艾倫。其他供稿的「調查支援組」及「行為科學組」成員有:葛瑞格.庫柏、洛伊.哈茲伍德、肯.藍寧,葛雷格.麥奎利、傑德.雷、彼得.史墨利克(Pete Smerick)和吉姆.瑞特。
有了CCM之後,我們就可以依重大案件的行為特徵加以組織和分類,並以諸如DSM所採用的嚴格心理學方法無法達成的方式加以解釋。舉例來說,辛普森被控的這類型兇殺案情,在DSM上面找不到,但在CCM上面就有。我們想做的是,從行為證據的方面將案件內容去蕪存菁,幫助調查人員和執法單位專注於相關考慮的取捨。
不足為奇的,被告和他們的律師會想出任何事情以逃避行為責任。在蕭克羅斯陣容所列舉造成其「心神喪失」的一長串因素當中,有一項是越戰造成的「後創傷壓力失調」(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研究顯示蕭克羅斯並未見過戰役。不過這也不算新鮮,這一招以前已經用過許多次。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九號晚上在奧勒岡州席弗頓市將兩名女子開膛剖肚的杜安.山普斯(Duane Samples),就辯稱自己患有PTSD。兩名女子中只死了一個,但是我看過犯案現場照片。兩人看起來都像是接受解剖的屍體。羅伯.芮斯勒發現山普斯雖然聲稱自己受創,但是他並沒有見過戰鬥場面。而在他攻擊的前一天,山普斯卻寫了一封信,描述自己長久以來想將美麗的裸體女人開膛剖肚的幻想。
一九八一年,芮斯勒前往奧勒岡州,協助檢察官解釋何以州長不應給予山普斯假釋。他的主張產生了效用,不過十年後他還是獲得假釋。
山普斯心神喪失了嗎?他在切開兩名女子身體的時候是不是暫時心神喪失了?我們很自然會說,任何人做得出如此駭人、可怕的事,一定是真正「有病」了。我不會不同意這種看法。但是他知道他正在做的事不對嗎?他是不是仍然選擇要去做?就我而言,這才是重要的問題。
亞瑟.蕭克羅斯的審判在羅徹斯特市法庭舉行,進行了五個多星期。審判期間,西拉古薩檢察官表現出對法庭精神病學有深切且完整的瞭解,幾乎比我所見過的任何醫生都要卓越。審判過程的每一分鐘都經電視拍攝下來,他也成為當地的英雄人物。辯論終結,陪審團接過這個案件後,在不到一天的時間就達成二級謀殺罪的判決。這位法官更保證蕭克羅斯不會有機會再犯:他被判在州立監獄服刑二百五十年。
從這裡我們可以來看看「心神喪失辯護」的另一方面,是許多人並不明白的一點:陪審團並不喜歡「心神喪失辯護」,也不常採信。
他們不常採信,我相信是有兩個理由。一是它濫用了一般人對「心神喪失」的信念,也就是多重人格的殺人者是身不由己的去犯罪,所以他們別無選擇。但請記住,在我的經驗中,從沒有一個連續殺人犯會身不由己到敢當著穿制服警察的面去殺人。
陪審團不贊成「心神喪失辯護」的第二個理由更為基本。當陪審團團員把所有法律的、精神病的、學院的論證丟開,到最後只考慮到被告的命運時,他們自然會明白這些傢伙是具有危險性的。不論米爾瓦基那些正直的男女理智上對傑弗瑞.達摩的心智正常與否有什麼看法,我不相信他們會願意把他的未來(和他們社區的未來)託付給一家精神病院,何況他們對這家精神病院的安全和判斷還沒有什麼把握。如果把他關進監牢,他的危險性比較可能被抑制住。
我在初任剖繪員時所接過的案子當中,有一件是奧勒岡州一位年長的婦人安娜.柏林那在自宅被殺的案子。當地警方曾諮詢過一位臨床心理學家關於他們想找的不明行兇者類型。死者的傷處當中有四處很深的鉛筆戳傷的傷口,是在胸前。心理學家曾經與五十名左右以殺人罪名被控告或定罪的男子訪談過。這些詢問大多數是在獄中進行。於是他根據他的經驗推測兇手是個在牢裡待過相當長時間的人,很可能是毒販,因為只有在牢裡,才會有人把削尖的鉛筆當成致命的武器。監獄外頭的人,他推論道,不會想到要用一枝平常的鉛筆攻擊別人。
警方聯絡我之後,我卻給他們相反的意見。我認為以被害人的年齡和容易下手的程度、被過度殺害的情形、兇案發生在白天,又沒有貴重物品不見等事實看來,兇手應該是個沒有經驗的青少年。我不相信他曾仔細分析過把鉛筆當武器的用途。只是因為筆剛好在那裡,他就用了。結果兇手是個沒有經驗的十六歲男孩,到老婦家中是為了一項慈善健行募款,實際上他並沒有參加這項健行。
這件案子犯罪現場的主要特徵是,所有行為證據在我看來都表示是一個對自己並沒有把握的兇手。若是一個前科犯在老婦人家裡攻擊她,會對自己極有把握。僅只挑出一樣證物(就像在法蘭馨.艾芙森案子中那根黑人毛髮),我們無法看到全貌。事實上,在安娜.柏林娜命案中,它還可能導致與真相完全相反的偵察方向。
從事我們這一行的人被問到的問題當中,最難以作答的就是某個人是否有危險性,或是以後會有危險性。心理醫師提到這一點時,多半會用「對自己或他人的一項威脅」表示。
一九八六年左右,聯邦調查局收到一卷從科羅拉多州寄來的底片,要我們提出意見。這卷底片是要送往照相館沖洗的。照片中是一個二十八、九或三十一、二歲的男子,穿著迷彩裝,拿著來福槍和一個芭比娃娃,在他的貨車尾板上擺姿勢,芭比娃娃已經被他凌虐肢解。他這麼做並未觸犯法律,我說這傢伙也不會有犯罪前科。不過我警告說,以他這個年紀看來,他用娃娃來滿足幻想的時間也不會維持久了。它會變化。只從照片裡,我看不出這件事在他生活中有多麼重要,但是他會如此不厭其煩地做這件事,可知它必定具有重要的意義。我說應該要監視並且訪問這個傢伙,因為這是一個等候發生的危險案子。我不確定是否大多數心理醫師也有相同的看法。
這個事件雖然聽起來很奇怪,我仍然能夠想到這些年裡我處理過的幾件「芭比娃娃」案子,犯案者全都是成年男子。在中西部有一名嫌犯,把芭比娃娃全身插滿了針,放在當地一家心理醫院的地上。這種事情偶爾會有撒旦教派、巫毒教,或是搞巫術的人在做,但是這個案子裡卻沒有。他也沒有在娃娃身上附名字,以表示對某個特定人物的態度。這是一種一般變態狂的傾向,正是某個與女性有嚴重問題的人的特徵。
我們對這個人還有什麼看法?他可能拿虐待小動物做實驗,並且還定時這麼做。他與同樣年齡的人──不論男女──相處會有問題。他在成長過程中可能愛欺負、虐待弱小的孩童。用洋娃娃發洩心中幻想,不是將會無法滿足就是已經無法滿足了。你儘管去爭辯他到底是有病或沒病,但是我可以告訴你,我真的擔心他的危險性。
那麼這種危險的行為可能在什麼時候發生?這傢伙是個不合時宜的失敗者。在他心中,每個人都要對付他,但是他懷才不遇。如果他生活中的壓力變得無法忍受,他就會把幻想再往前推一步。「肢解娃娃」的進一步可不等於找一個和他同年齡層的人,而是意味著找一個更小、更弱的對象。他是個膽小鬼,才不會去找一個同儕。
這也不表示他必然會找兒童下手。芭比娃娃的外觀是個發育良好的成熟女性,不是前青春期的女孩。不論這傢伙心理有多麼乖僻,他渴望的是和成熟女人的接觸。如果他肢解、虐待的是一個孩童式的娃娃,那又是另外的問題了。
然而在洋娃娃身上插針並丟在醫院襄的人是個功能相當失常的人,他不會有駕照,在人群中也顯得怪異。那個穿迷彩裝的傢伙則更具危險性。他有份工作,因為他有錢買車、買槍、買相機。他可以在社會上四處活動,作息「正常」。但是他隨時一發作,就有人要倒大楣。我能夠相信大多數的心理醫師或心理專家可以加以區別嗎?不能。他們沒有這種背景,或是這方面的認知。他們並沒有證實他們的發現。
我們對連續殺人犯研究的主要特徵之一是,以研究確實證據證實他們所告訴我們的事。否則你就只能依賴對方的自我報告,而自我報告最好的情況是不夠完整,最糟的情況則是在科學上毫無意義。
危險性的評估有許多用途。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五,祕密特勤組的人員來找我,為的是由同一個人寫的一連串威脅信件。信中威脅要傷害美國總統(第一封信的威脅對象是卡特,其餘都是針對雷根)和其他政治人物的生命,信是從一九七九年二月開始寫的。
第一封信是由一個「寂寞和沮喪的人」寄到紐約的特勤組。信是手寫在筆記本的內頁上,共有兩頁。信中威脅要「槍殺卡特總統或是其他擁有權力的人」。
從一九八一年七月到一九八二年二月,陸續又有八封信寄到。三封寄往紐約的特勤組、一封寄到紐約的聯邦調查局、一封寄到華盛頓的聯邦調查局、一封寄給《費城日報》,另外兩封則直接寄往白宮。這些信還是同樣那個「寂寞和沮喪的人」手寫的,不過這批信全簽上C.A.T.的署名。寄信地點包括紐約、費城和華盛頓。信中表達了C.A.T.欲殺害雷根總統的意圖,後者有時被稱為「上帝的邪惡」,有時又被稱為「魔鬼」。其他支持雷根總統的政界人士也被威脅。寫信人也提到約翰.辛克利,還保證說要完成他失敗的任務。
後來的信件更多了,郵寄的對象也擴及眾議員傑.坎普(Jack Kemp)及參議員艾豐斯.達瑪托(Alfonse D'Amato)。祕密特勤組格外關切的是歹徒還一併寄來達瑪托參議員及紐約市眾議員雷蒙.麥格雷斯(Raymond McGrath)的照片。照片是在近距離拍攝的,證明C.A.T.有接近目標實現威脅的能力。
終於,在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四日,第十四封信寄到了《紐約郵報》的編輯手裡。信中宣稱他解決了總統──他稱為「魔鬼」──以後,每個人就都會認識他。他又說沒有人肯聽他的話,每個人都嘲笑他。我對這兩件事都不感驚訝。
但在這封信內,他也允許報社在他完成其歷史性任務後同他談話。這正是我們找尋的大好良機。C.A.T.願意──或許還很急切──和報社編輯進行對話,我們就提供他一個。
從信裡的文字措詞以及寄信地、收信人為何,我相當肯定這個傢伙是紐約市人。我剖繪的是單身的男性白人,二十五歲左右到三十出頭,土生土長的紐約市人,住在市郊,可能獨居。他的智力中等,高中畢業,也許進一步研讀過政治和文學的課程,可能是家裡的么兒或獨子。我猜他過去曾大量吸食毒品及(或)酗酒,而現在只是偶爾為之。他自認是個失敗者,因為未能達成父母或他人對他懷有的夢想,工作斷斷續續,目標也從未達成。在他二十歲出頭到二十五歲之間,我猜他心理上承受著一種無法控制的壓力,或許和兵役、離婚、疾病或失去家人有關。
關於C.A.T.代表哪些字、什麼意義,多人議論紛紛。我告訴祕密特勤組的人說不要花太多時間擔心這,因為那也很可能不代表任何意義。我們常會在每一個細節上放太多心思,而實際上這個不明行兇者說不定只是喜歡它念起來的聲音,或是寫起來的樣子。
對祕密特勤組而言,問題是(一向是)這傢伙是不是真正的具有危險性,因為有許多寫威脅信的人根本不會去做。但是我告訴他們說,像這號人物是不停找尋東西的。他們轉向政治團體和派別,但是卻找不到。別人也會認為他們很怪,也不會認真看待他們,於是問題與時惡化。他們會把注意力放在一項任務上,使他們的生命有些意義。這是他頭一次感受到自己有控制力,而他喜歡這種感覺,這一點會使他經常去冒更大的險。而愛冒險的人都具有危險性。
我認為他對武器十分熟悉,喜歡近距離攻擊,即使這會使他不易逃脫。因為他從事的可能是自殺式任務,所以他會寫日記,讓世人知道他的故事。C.A.T.的性格和「泰樂諾」下毒犯不同,他並不想隱名埋姓。當他對生命的恐懼大過對死亡的恐懼時,他就會犯下暴力行為。他在行動之前會十分平靜。他會偽裝自己,並融入週遭環境當中。他會和附近的警察以及祕密特勤探員談天,也會顯得平常而且不具威脅性。
在某些方面,他和約翰.辛克利相同,後者的案件和審判經常上新聞。而他似乎也把注意力固定在我們相當瞭解的辛克利身上。我認為他會想要聽說判決,並且會向祕密特勤探員建議,要他們去華盛頓的福特戲院,那是林肯被刺的地方,辛克利謀刺雷根總統之前,也去該處造訪過。我也要他們注意辛克利曾住過的附近的旅館。如果有人要求住辛克利的房間,那很可能就是他。
旅館報告說,是有人要求住那間房間。於是祕密特勤探員發動奇襲,搜捕了一對老夫妻,他們曾在那間房裡度過新婚夜,此後便多次回到那間房。
八月間,祕密特勤組又收到兩封簽名為C.A.T.、收信人地址是「華盛頓特區,總統辦公室」的信。兩封信的郵戳都是加州貝克斯菲市。因為有許多殺手是悄悄跟蹤他們的獵物而行遍全國,他們很擔心這個傢伙會真的採取行動。他在這兩封信裡說:「因為我有健全的心智和身體。(我)將盡力組織美國公民,拿起武器,消滅國內的敵人。」
在長篇妄想而散漫的文字中,他提到他所經歷過的「折磨和苦難」,也承認「在我對上位的傢伙伸張正義的企圖中,」是有遇害的可能性的。
我仔細看過這些信,並下結論說我們對付的是個「冒牌貨」。理由之一:信中文字是以書寫體寫的,而不是先前信中的刻板體大寫字。信中稱雷根總統為「隆」,而不是「魔鬼」或「老傢伙」。我認為寫信的很可能是個女性,而且雖然信裡表達的情感和威脅使人不快,我倒不認為這個人具有危險性。
但真正的C.A.T.卻又是另一回事了。我認為最好的辦法是運用「拖延戰術」,讓他進行一項對話,直到我們找到他的人為止。於是我們派了一位祕密特勤人員擔任報社編輯,教他該有什麼態度、該說些什麼。我強調他應該想辦法要C.A.T.對他開誠佈公,這樣他才能說出他的「完整故事」。一旦建立起信賴,這個「編輯」就要提議兩人見面,不過見面的時間要安排在深夜。地點也選在較偏僻的地方,因為編輯比C.A.T.還要在意使這件事保持隱密。
我們在《紐約郵報》上刊登了一則仔細設計過的分類廣告,C.A.T.也回覆了。於是他開始定期和我們的人談話。我猜想他打電話的地點是一個大型的公共場所,例如中央車站或賓夕凡尼亞車站,也可能是圖書館或博物館。
大約在這個時候,聯邦調查局又接到莫瑞.密隆博士(Dr. Murray Miron)的另一份評估報告。莫瑞是雪城大學知名的心理語言專家,我和他曾合作研究威脅評估,並且合寫過這方面的文章,我認為他是這一行當中的佼佼者。電話對談開始之後,莫瑞寫了一份分析報告給聯邦調查局,說他不再認為C.A.T.具有危險性,他只是個想出風頭的騙子,愛去操縱這些重要人物。莫瑞當然也希望他被抓到,但是他倒沒有像我那樣的把他看成威脅。
我們逐漸能夠讓他在電話裡講得更久,使我們可以進行電話追蹤。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一支祕密特勤組──聯邦調查局聯合小組──在他正在賓夕凡尼亞車站電話亭裡和「編輯」談話時將他逮捕。此人名叫艾豐斯.阿默迪二世(Alphonse Amodio Jr.),是個二十七歲的白人,土生土長的紐約市人,教育程度是高中。
聯邦調查局和祕密特勤組人員前去他在福羅拉公園的狹小而蟑螂橫行的公寓。這個家庭似乎是功能失常得厲害,當他們訪問阿默迪太太時,她對兒子的描述也符合我們的剖繪:「他痛恨它(世界),認為它也痛恨他。」她也描述了他劇烈起伏的情緒。他收集剪報已有多年,兩個檔案櫃裡放滿標著不同政治人物名字的檔案夾。他小時候口吃得厲害,延遲了入學的年齡。他加入過陸軍,但在基本訓練後就開溜了。除了在幾本日記裡自稱是「野貓」外,探員們找不出他會在信裡署名C.A.T.的理由。
阿默迪被送進貝勒芙德精神病患監獄。在他接受審判前,地方法院法官大衛.艾德史坦要求一位精神病社工人員提出評估報告,社工人員認為被告情緒上有嚴重疾病,因此對於總統及其他政府官員是一個重大的危險人物。
阿默迪承認自己是C.A.T.。訊問他的探員們找不出他思想中的政治成分。他這麼做只是為了有權力感和引人注意。
現在他已不再住院治療。這種類型的人仍然具有危險性嗎?我不認為他有即刻的威脅,但是如果他的壓力繼續增加,又無法調適,我又要開始緊張了。
我找的是什麼?關鍵之一是語氣。如果我看到寫給一個政治人物、電影明星、運動員或是名流的一連串信件中,語氣越來越嚴厲、急迫(「你沒有回我的信!」),我就會正視這件事。維持這種妄想且強迫式的嚴厲,不論在身體上或心靈上都是耗盡心力的事。不要多久,這人就會開始崩潰。我又要說了,你可以說行為是某種心理疾病,但是我必須關切的是:這種行為會具有多大的危險性?
雖然我們訪談過女性謀殺未遂犯和「曼森家族」同情者萊內.「尖叫」.佛洛姆以及莎拉.珍.莫爾,但是我們出版的監獄研究卻只討論男性。縱使你偶爾會看到女性殺手的類型,但你會注意到我所提過的每一樁連續殺人或色欲殺人案都會牽涉到男性罪犯。我們的研究顯示,幾乎所有的連續殺人犯都有性或身體凌虐、毒品或酗酒等功能失常的背景,或是與此相關的問題。女性也會出自同樣的背景,而女孩還甚至比男孩更容易受到凌虐及騷擾。那麼為什麼她們長大後犯下和男人同樣罪行的人數會那麼少?女性連續殺人嫌犯──例如被控在佛羅里達州際公路上殺害男性的艾琳.吳諾斯──太罕見了,所以會立刻變得顯眼。
對這個問題,我們的瞭解基礎較不穩固,因為我們沒有這方面的研究可以確切回答這個問題。正如某些人所臆測的,這可能和睪丸酮量有直接關係,否則也和荷爾蒙及化學成分有關。我們只能夠以一種實驗的權威性說,女性似乎將所感受的壓力內化了。她們不會去攻擊他人,而比較容易藉酗酒、吸食毒品、賣淫及自殺來懲罰自己。有些人則會在自己的家庭裡重複所受到的身心凌虐,例如艾德.肯培的母親所表現的。從一個心靈健康的角度來看,這是非常有傷害力的。但是女性殺人的方式和行兇的人數與男性大相逕庭,這確實是個事實。
那麼我們對於危險性有什麼對策?我們怎能及早介入心靈不穩或性格缺失的案子中?不幸的是,我們沒有迅速或簡單的答案。在許多例子中,秩序和紀律的前線已變成執法範圍,而非家庭。社會處在這樣的情況下是非常危險的,因為當我們進入社會時,已經來不及有任何幫助了。我們頂多能做的是不讓更多的壞事發生。
如果你認為解決之道是在學校,你也是要求過多了。如果你從一個不良背景中找出一個小孩,希望那些負擔已經夠沉重的老師們能以一天七小時的時間改變他,有可能做到,也有可能做不到。而一天當中那其餘的十七個小時又如何呢?
常有人問我們,以我們的研究和經驗,能不能預測哪些孩子日後比較會具有危險性。洛伊.哈茲伍德的答覆是:「當然能,任何好的小學老師也都能。」而且如果我們能及早並徹底的使他們接受治療,或許會有不同的結果。在人格形成期有一個重要的角色模範成年人在旁,可以有極大的不同。
在匡提科擔任我們的「未來學者」的特別探員比爾.塔福亞(Bill Tafoya)提倡一項運動,計劃以至少十年的時間、以我們投入波灣戰爭的金錢和資源的規模去從事。他呼籲大規模恢復「領先計劃」(Project Head Start),這是有史以來最有效的長期反犯罪計劃。他不認為解決之道是更多的警察,但是他會招募「整支社工大軍」,為受虐婦女、有子女的無殼家庭提供協助,為他們找到良好的收養家庭。而他會以稅收優惠計劃全力支持。
我不確定這是不是全部的答案,不過這確實是重要的開端。因為,說來可悲,心理醫師可以儘量去爭辯,我和我的同事們也可以運用心理學和行為科學協助逮捕罪犯,但是當我們派得上用場的時候,重大傷害業已造成。